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掘、砍伐、立杆、爆破、打桩、顶进、注浆、埋设管道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直径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设施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