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范围: (一)直径或者宽度一千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五米; (二)直径或者宽度六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三米; (三)直径或者宽度不足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一米; (四)排水渠护坡两侧、渠箱向外延伸三米; (五)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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