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排涝和安全防护措施,完工后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