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 (二)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加压排放污水; (四)在雨水行泄通道内设障; (五)占压、填埋、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