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废弃的排水设施,由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采取封填、灌浆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将排水设施的埋深、管径、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