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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