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设排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未保障排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