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维护运营人员、设备和场地; (二)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有关维护管理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三)发现有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排水设施的巡查; (五)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内涝治理应急抢险,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六)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改造,增加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排水设施的清疏频次;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