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城镇排水设施的接驳管进行巡查、养护、维修、改造;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三)在汛前和汛期,增加对排水设施的检查、清疏频次; (四)按照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得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 (五)发现有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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