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处理废弃排水设施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