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服务于公众,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二)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仅服务于特定区域,用于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以及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的设施,包括自用排水设施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