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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