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