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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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五条 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