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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