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