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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