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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