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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