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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