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