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