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