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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