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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