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