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