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