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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