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五十五条 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