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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