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