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