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