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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