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