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