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