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