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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