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