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收取,但应存入招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共同开设的银行专户。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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