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