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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