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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