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 (三)向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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