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