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安置人口数量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