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一条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新增鱼塘、放养物,抢建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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