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转居人员)和其他权利人给予的补偿。 特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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