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在拟征地范围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四)办理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 (五)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办理入户、分户的除外;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暂停办理事项、暂停办理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征地预公告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届满,或者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安置人口数量的确认已完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