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三条 征地方案批准前已履行征地预公告、调查和听证等程序,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土地利用状况的确认已完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并就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事宜组织签订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